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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票赞成、四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做出一项裁决,裁定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将保障同性婚姻合法。至此,美国50个州的同性伴侣,无论其居住在何地,都将享有合法结婚的权利。这项裁定同时意味着,至今仍然禁止同性婚姻的14个州,禁令将被撤销。美国由此成为全球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一石激起千层浪。相比于此前20个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美国搞出的动静比较大。除了法律上的争论,还延伸到国内政治及外交领域。这是因为作为标杆国家,美国事事引人注目。愤怒也好,羡慕也罢,基于各种心态和角度的解读,更是对这一事件做了传播学意义上的强化。而这种强化毫无意义也加剧各种观点的对立强度。结果,这事就从法官们自己意见的不统一,变成不同观点的美国人之间开吵,然后是各州之间出现争执,口水战一路蔓延,超越了国界,因为俄罗斯对一起同性恋婚姻实施了惩罚,有议员就将这股祸水引向俄罗斯,与俄罗斯人开吵,国内政治吵成了外交纠纷。甚至搅动很多国家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当成一个社会议题来讨论。

    依笔者的意见,这种事是最没有必要跟风的,作为社会观念变革的结果,人们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经历了从视为异端,进而反感,并在道德和制度上禁绝,再到发现同性婚姻其实也没什么,进而开始同情和支持的过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就会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而人们之所以因为同性恋婚姻合法性问题争吵不休,主要是因为社会共识尚未形成,或是在观念所处的A阶段做了需要B阶段完成的事,但是在那些比较激进的人士眼中,直接进入未来的C阶段才是对的,B阶段也显得过于老土。如果再加上基于不同角度对于同性恋婚姻的认知,经过合纵连横的考虑,问题显然会变得极为复杂。

异性婚姻为什么有天然的合法性?

    异性而不是同性之间组成家庭,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自我进化的结果,这应该很好理解。当然,我们现在是没有办法来追本溯源,是什么原因导致绝大多数的哺乳动物要通过雌雄交配才能完成自身的繁育。总之,在漫长的史前进化阶段,人实在是太过于弱小,在强大的自然面前,生存是第一位的,这是所有生物的本能追求,不需要讲道理。而繁衍后代是对人的生存能力的一个最重要的回应。

    怎么才能保证种族的生存和绵延?进化机制形成两个办法,一是性高潮,通过男欢女爱时极端的快感体验,把繁衍变成人追求极度快乐时的一个副产品。即使你拒绝生育,但是你不能拒绝快乐。二是在通过文明进化机制,将种族的繁衍、壮大,变成人类自觉的责任和义务。后者是人类婚姻制度产生、形成和演变的基础和来源。二者相辅相成,才有了今天的人类社会。

    上述机制在形成过程中,必须要剔除一些干扰,将那些有碍于目的成功的因素排除,首先是同性之间无法完成繁衍过程,在此基础上,文化机制通过将同性之间的隐秘关系变成一种禁忌而起了绝大的作用。

如在中国古老的文化中,万物的起源被描述成是阴阳两种属性截然不同的东西,经过和合与交泰的结果。即所谓“孤阴不生,孤阳不长,阴阳和合,万物发生”。万物如此,人当然也不例外,要父(阳)精母(阴)血交融,才能孕育化生。经过周而复始和复杂的进化过程,完成生命向更高层面的发展和延续。

西方的描述则更为直接。圣经上说:上帝用亚当身上的一条肋骨造了一个女人,带她到亚当面前,亚当说:这是我的骨中之骨,肉中之肉,她当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和妻子连合,而人成为一体。

在起源文化的影响下,同性之间的情爱被认为是违背了天理人伦,以及没有上帝的祝福,因而不被允许和承认,一旦发生,要么是以隐秘的形式偷偷进行,公开的话,则要承受世俗异样的目光和道德之火的烧灼,或者是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同性恋者的命运都相当悲惨。

好男风与养男宠不叫同性恋

也有人认为,古代东西方对于同性恋现象都是很宽容的。如中国战国时代楚国的龙阳君,因为好男风,喜欢小白脸而名扬天下。战国以降,一直到明朝,各种野史笔记,好男风的记载可谓比比皆是,其中,西汉的刘氏皇室似乎有着遗传性的同性恋取向,从高祖刘邦到哀帝刘欣,几乎每一代皇帝都有男朋友,如高祖有籍孺,惠帝有闳孺,文帝有邓通,景帝有周仁,昭帝有金赏,武帝有韩嫣、韩说、李延年,宣帝有张彭祖,元帝有弘慕,成帝有张放,哀帝有董贤……

魏晋六朝时期,士林放浪,男风从皇室蔓延至整个士大夫阶层。《宋书·五行志》载:“自咸宁、太康(公元3世纪)以后,男风大兴,炽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贵胄孤寡女眷尤甚,或是至夫妇离绝,怨旷妒忌者。”南朝士大夫为了同性之恋,不惜与妻子离婚。

唐宋不用说了,世风本就开放,怎会少了这样的点缀。甚至到明清时期,一些名士还视男风为风流韵事而津津乐道,如晚明文人张岱在《自为墓志铭》中自谓:“少为纨绔子弟,极爱繁华。好精舍,好美婢,好娈童,好鲜衣,好美食,好骏马,好华灯,好烟火,好梨园,好鼓吹,好古董,好花鸟,兼以茶淫橘虐、书蠹诗魔。”坦然将“好娈童”列为自己的人生爱好之一。清代的郑板桥也在《板桥自叙》中承认:“余好色,尤喜余桃口齿、椒风弄儿之戏。”完全没有“出柜”的心理压力。(上述内容来自《中国古代宽容同性恋行为,但并无同性婚姻》一文:原文链接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6280

西方基本上也跟中国差不多。众神之王宙斯的最爱,就是一名名叫伽倪墨得斯的克里特美少年,宙斯化为雄鹰将这名美少年掳走,在奥林匹斯山上公然与之欢爱,引发赫拉的嫉妒,被设计害死后,将之变为一只水瓶,宙斯为此伤心不已,将伽倪墨得斯的灵魂封印在天上,水瓶座就是这么来的。神仙如此,自然会影响到古希腊人和罗马人对待同性恋的态度,由宫廷到民间,好男风的现象也是不绝如缕。

但是以笔者的意见,上述恐怕还不能称之为同性恋。所谓“好男风”还有另外一种常见的称呼,谓之“男宠”,实际上不过是把所养宠物由猫狗之类,转移到一些中意的小男人身上。现代意义上同性之间的情感完全是两回事,比较严肃的靠谱的同性恋,大致应该是李安在电影《断臂山》中所描述的那样。而且好男风与养男宠的达官显贵和文人墨客也并不排斥娶妻生子,好男风也好,喜椒风弄儿之戏也罢,不过是日常游戏的一种,完全够成不了对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的挑战,就更不要说同性婚姻了。

同性婚姻的转机

同性之间能否结婚,是人们对同性恋有了深入认识后提出的问题。

在很长时间内,人们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基于主观意识上的偏差行为,或者是经魔鬼诱惑后邪恶滋生的结果。而近现代科学的发展,对同性恋产生的原因给出了如下几种解释:

一是遗传因素,有人发现同性恋者在单卵双生子中远比双卵双生子中多见,而且男同性恋可能是母系遗传的。

二是内分泌因素,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性腺分泌不平衡是导致同性恋的原因。男同性恋者血液和尿中睾丸酮较异性恋对照组少,而女同性恋者尿中睾丸酮较异性恋对照组多。同时男同性恋者精子计数较少,畸形精子较多。

三是心理因素。如果正常的性心理发展得到不良的家庭或环境影响,成熟的异性恋驱力将被阻滞或者歪曲。家庭的影响在同性恋的发生上是非常明显的。男同性恋者的母亲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同同性恋倾向的儿子异乎寻常地亲密。弗洛伊德认为这引起了孩子的自恋,但我认为是爱的排斥性使他们对母亲过分崇拜,其他的女性都看不上,同女人的交往略为失败,从而加强了对异性的应激性拒绝。懦弱无能的父亲也使儿子无法得到一个适当的行为模范。为了儿子听话,常反对粗鲁莽撞行为,而鼓励更富于女性化的活动。

四是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在同性恋的发生上可能有一定作用,特别是在男性,由于经济贫困无力娶妻或者出于一种逃避男性责任的潜在倾向,易导致同性恋。

(上述内容来转引自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wN78iJHvm8GK8lV058mQj6D5B9Dh0NGKuAaP2q9XRxWk6QHfqMcR1o_bjFGb1VATltd_VercBoaQP2ALNDyHRa

由这四个因素,我们发现,不论是先天性因素,还是后天环境的影响,每一个人成为同性恋者的过程,都是身不由己,无法主宰自己命运的结果。这导致了人们对于同性恋者态度的变化,由反感变为开始同情。

在同情的基础上,对同性恋行为变得更加宽容。随着人权观念的演进,家庭与婚姻所牵涉的一些内容,作为人的私权利受到普遍的尊重,至此,同性婚姻问题,才被提上法律日程。

法律对于同性婚姻该有怎样的作为?

法律从来都是保守的,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款都是基于对既成事实及可预见的事实的概括性总结,包括法律解释,也不能脱离现有的社会认知水平。正如人们在没有意识到同性恋婚姻会成为一个问题的时代,会有相关法律的诞生。

这里所谓的社会认知水平,要取平均线,即一般的认知水平。对此,我们还没有办法做出精确地描述,只能将着眼点落在尽可能多的人的认可基础上。因为法律不光是保守的,还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保持现实秩序。落后或者超前都是不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

当然,这种稳定既不是简单地妥协,或者基于法律强制背景下的压服,而是法律主体间经过充分博弈后的动态平衡。因为是动态的,所以会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法律亦会随之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多种方式,做出相应的应对,来推动法律的与时俱进。

回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问题的表决上,实际上,从对私权保护的角度以及人们对于同性婚姻的宽容度上,通过表决并不让人意外,虽然5:4的比例算是微弱多数通过,反对的声音也比较激烈,但即便如此,也能够表明,美国社会已经基本不存在对于同性婚姻行为的接受问题,包括承受因同性婚姻合法所带来的一系列潜在问题。所以看似激烈的争吵,实际上并不影响同性恋婚姻的是非问题。即使此次通不过,那也只是早晚的问题。

当然,相关法律的表决和通过依然存在时机问题。就此而言,尽管约翰·罗伯茨大法官对该表决的通过非常愤怒,但是5:4的比例足以表明,这一势均力敌的表决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和对时机的拿捏,如果用中国人比较习惯的方式,以一致通过来体现民心所向的话,那么也许恰恰表明了法律的滞后性已经造成了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而且,罗伯茨大法官持有不同意见并非基于其对同性恋或同性恋婚姻有任何反感或偏见,而是他认为赞同同性恋婚姻的法官僭越了司法权力,以法官的身份做了立法机构应当做的事,并因此剥夺了各个州及其选民关于同性恋婚姻的立法权。这显然是一个危及美国现行国家体制和基本秩序的重大问题。以大法官的身份来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罗伯茨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足以使之载入史册。

至于在判断同性婚姻是不是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时,是否罔顾了历史和传统,问题倒不是很重要,因为历史和传统在面对现实与未来之际,做出改变与调整是必然的。而这种改变与调整也恰恰是历史和传统比那话的结果。

搞清了这一点,法律对于同性恋婚姻该有怎样的作为,也就不言而喻。所以,当我们把目光对准中国是否应该为同性婚姻开绿灯的时候,需要谨慎,既不必羡慕美国走得比我们远,也没必要窃喜于我们比俄罗斯对待同性婚姻更宽容。

同性婚姻合法只是一个开始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美国平权运动发展至今的一个高潮和组成部分,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包括种族平等、性别平等、性自由等等。标志性事件是1969年“石墙”事件(Stonewall riots)的爆发,美国同性恋者首次提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

此后20年间,先后发生了数起以同性婚姻合法为目的的诉讼案件。但均遭到美国各级法院的否定裁决,理由是:基于历史和传统,尤其是宗教传统,“尚无此类判例”,而且一般意义上的婚姻仅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不可能产生婚姻关系。

但是追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努力并未就此止步,先是自1987年起,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对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发起了挑战。一年后,旧金山律师协会签署了支持同性婚姻的声明。一些地方法院也逐渐转变态度,对传统婚姻的定义做了突破,开始了对同性婚姻的实质性让步,代表性案件发生是1989年发生在纽约州的“Braschi v.Stahl Associates案”,法院认为纽约州的法律允许相互做出承诺的同性伴侣享有继承权,该州的法律赋予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并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以继承权;同性伴侣的结合可以被理解为“家庭”,如果同性伴侣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可见,美国同性恋群体争取的少数派平权运动,并非一帆风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性婚姻合法的裁定,对于同性恋群体来说可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但这个胜利可能仅仅是一个开始。因为同性婚姻比照和参考的是异性婚姻家庭,及其所牵涉到的各种社会关系。除了财产分割、继承等问题,还有包括生育权及抚养子女权利的获得等在内的各种关系的建立和调整。内容极为庞杂,从法律的角度,这些内容的建立和丰富,还有待于通过时间来累积,所以,对于更大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取得,做出相对乐观的预期,为时尚早。对于因此产生的争论和分歧,还将持续。

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及其他少数派群体的平泉问题要想不再成为一个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他们与传统的保守主义者之间的冲突。对于作为少数派的他们来说,被社会主流群体接纳的过程,绝不轻松,甚至会是一个很痛苦的过程。但是没有办法,既然彼此的偏好都改变不了,那么就只能相互适应,在互动的过程中,找到彼此之间最合适的距离和交往方式。

■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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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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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著名媒体人,现居长春,供职于吉林日报。以新闻、评论为主业,教书、阅读为副业。倾心于热点问题的社会学理解和评析,希望与这个世界温和的对话,不偏激,不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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