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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的报道:2008年5月,21岁的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王刚查出患有肾炎、辗转各地医院治疗一年多,病情反而更加严重,直至发展成为尿毒症。“长期治疗花费了大量医药费,在家境无法支撑的情况下,为了换肾,王刚在2012年走上了贩毒的道路,2014年9月,在检方呼吁死缓的情况下,换肾后的王刚被法院判处死刑。
       这一判决经报道后马上引发热议。支持死刑与支持死缓的形成对立的两个派,支持死刑的原因是贩毒情节严重,如果因为事出有因就犯罪有理的话,这无疑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会有无数类似情况发生;支持死缓的人们则认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如果不在极端的情况下,一个人不会去铤而走险。一个网友还例举了如下几点:一、贩毒是罪无可恕的;二、法律上有一条原理是,当人走投无路时犯罪并不可耻;三、他同样有活下去的权利,因为国家的医疗系统不健全或者社会救助不完善,所以他要自救;四、法律更倾向于拯救和向善,例如死刑国家越来越少。五、公诉机关会做死缓指控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是恰当的。
       显然,无论从正反角度,理由都比较充分,而且不管法条多么却确凿无误,但始终都要与其所体现的终极价值以及法律伦理互为表里。所以如果考虑面面俱到的话,就为量刑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案件也就没法判了。
       实际上,这是一个典型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背离、具体的法律与伦理不能统一的案件。当然,在理想的状态下,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体的法律与其所体现的伦理是应该一致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人们认知的局限性,导致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必有其局限性,进而在法律的实用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是不得不在或此或彼中去抉择,结果出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悖的情况。
       就此案件,在我国还没有废除死刑,以及贩毒行为严重危害对社会的背景下,纯粹从法律的角度判处王刚死刑,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无论处境有多么极端,也无权利以危害他人的不正当办法改变自我处境。所以,认为一个人走投无路时犯罪并不可耻,恰恰就成了孟子所提倡的舍生取义的活靶子。当然,孟子讲的是大义,需要大境界,普通人很难做到,也正因为如此,以之为价值取向构建社会秩序和正义伦理,才更有助于社会整体法制及伦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而在司法领域,从来就不乏这样的例子,如著名的辛普森案。该案的大法官认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让一个无罪的人进入监狱,良心上受到的谴责比放过一个可能是坏人的人要大得多。因为这一理念,使得明知辛普森是杀妻凶手,但还是宣判其无罪。而在王刚贩毒案恰好相反,在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依法办案才是错的。
       至于王刚家境困难,没有办法去治病,以及医疗系统不健全或者社会救助不完善……相对于其贩毒的危害性而言,至少不应该是法官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而是让法律的归法律,社会的归社会,让公众和政府从社会长远利益的角度做出更为理性的人道主义安排和制度性救济。还有对于换肾与死刑的考量,实际上更是与案情乃至法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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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五

柳五

25篇文章 2年前更新

非著名媒体人,现居长春,供职于吉林日报。以新闻、评论为主业,教书、阅读为副业。倾心于热点问题的社会学理解和评析,希望与这个世界温和的对话,不偏激,不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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